人民日报人民时评:给劳动者“恒温”的法律保护
当法律失去了牙齿,则无异于一纸具文。如果说违法可以获利是一种传染病,让违法者失利无疑就是疫苗
入伏以来,我国多地进入高温天气,民众戏称开启“烧烤模式”。尽管国家早有关于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人称“没领到”,还有的单位用绿豆汤、饮料等偷梁换柱,引发热议。
烈日无情,人应有情,保障劳动者高温下的健康权,是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职责。骄阳肆虐之下,如何使劳动权利处于“恒温状态”,则是有关规定法律的应有担当。获取作为特殊工资性补偿的高温津贴,是相关劳动者不可剥夺的权利。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在2012年7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遗憾的是,相关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罚则,更多的只是劳动指导性文件。
据报道,目前全国有27个省区市已出台高温津贴标准,还有不少省级政府出台了具有严格法律上的约束力及惩罚依据的政府规章,以进行强制性落实。当然,也有一些地方仅只是出台了“”予以贯彻,甚至有些地方连最基本的高温补贴标准都尚未确立。而之所以落实不到位,一条具体原因是,各地一般规定了限期改正的法定前置程序。只有逾期未改正的,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加上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不敢举报、主动执法不到位等因素,导致落实规定只能靠企业的自觉,违规、违法侥幸心理越来越严重。社会舆论的呼声再大,也难以化为滋润劳动者权益的甘霖。必须得说,普遍性违法与稀有性惩处并存的现状,侵蚀了高温津贴制度所确立的劳动者权利。
实际上,不仅在高温津贴领域,目前,我国有不少法律由于长期缺乏刚性,相关违法鲜见被罚,使得人们滋生了法不责众心理,更演绎成“习惯性违法”。这是开车打电话、集体闯红灯、公共场所抽烟、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现象泛滥的最直接原因,也是怎么回事此类话题年年成为新闻、年年讨论却又得不到根除的原因。当法律失去了牙齿,则无异于一纸具文。对遵纪守法的宣传再多,都不如一两件典型执法案例来得实在。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发生过的事情进行评价、肯定、惩戒,还在于对人们未来的行为进行指引,让每一个人都能够预测到未来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守法就应得到肯定,违法就将承受不利后果。“任何人不能在违法中获益”,这是良性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却能获益,这将是法治的致命之伤,是对法治运行机制的颠覆。如果说违法可以获利是一种传染病,让违法者失利无疑就是疫苗。值得指出的是,在醉驾入罪之前,醉驾也曾是困扰我国多年的“习惯性违法”,而通过增加违法成本、增强执法频率,我国的醉驾现象大幅锐减,无疑成为了治理“习惯性违法”的典范,其中理念对于不少领域都有借鉴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管理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对比这一要求,显而易见在高温津贴等领域的立法、执法状况与良性法治的要求仍然有很大的差距。有必要将支付高温津贴上升为高位阶的普遍性法定义务,并制定出更具专门性、明确性、保障有力的法律实施细则,从而推动企业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方面下狠招、出实招,将高温下的劳动权利置于法律的恒温保护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