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监测数据沧州一公司被罚19万元!
因伪造监测数据被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19万元行政处罚。4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这一典型案例。
据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沧环罚【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检查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时,发现2021年1月16日监测分析过程中14点-18点同时培养28组样品,共计420个20毫升试管,420个试管同时放入一个容积为50L的隔水式恒温培养箱中培养,28组样品共出具9份监测报告,其中6份监测报告为在无资质的培养箱中培养的样品,存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一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4条第四款的规定。
2023年3月29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3条等相关条款,决定对该公司行政处罚19万元。
第14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第7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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